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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明确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规定》明确了两种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师傅,你这种行为非常危险啊,车出故障了一定要及时摆放好三角牌,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九字诀。”3月11日19时许,十七大队民警鲜君在开展道路视频巡查时发现,一名司机行驶到汶川至马尔康方向的古城隧道内时,由于车辆出现故障,司机在靠边停车检查时却没有摆放三角牌提醒后面来车,差一点就发生追尾事故。
答:(1)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010-55627135,sjcj@cac.gov.cn;(2)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010-55627565,bzht@cac.gov.cn;(3)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申请:010-82261100,data@isccc.gov.cn。
《规定》规定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