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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不仅如此,内蒙古20个对外开放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各边检站借助自治区“十四五”口岸建设有利契机,积极走访争取驻地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推动70个边境基础建设及无人机防控项目纳入自治区边防委“水电路讯”等重点工作规划。通过集中抓建,推动全区口岸限定区域周界实现有效隔离,通道卡口封控和防闯设施得到有效加强,口岸现场视频监控做到100%覆盖、重点管控区域实现昼夜可视,口岸边境重点部位技防管控覆盖率持续提升。
“村(居)是党委和政府服务联系人民群众的神经末梢,也是社会治理源头的基石,如何在村(居)层面用‘乡土’办法和专业力量推进源头治理已然成为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贵州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余敏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创新“一村(居)一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全新样本,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实践成果和具体体现。
在座谈会上,中交天航局华东公司执行总经理李中华介绍道:“‘太湖之星’采用油电结合的动力系统,可以根据不同工况采用不同动力驱动,这是国内首次将这一动力系统应用于大型环保清淤船,更加绿色、低碳、环保。此外,结合湖滨带专项技术、湿地技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清淤底泥可用于太湖周边湖滨带湿地构建、生态公园、淤泥还田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