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诉源治理助企纾困解忧。该法庭充分加强与湾沟镇、松树镇两个镇政府的沟通,安排法官实质化入驻两个镇的综治中心,不断完善诉源治理体系,促进各类涉企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推进。同时,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于诉前及时化解涉府、涉企矛盾纠纷3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域内企业的一致好评。
关于赔偿金额,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主张要求因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0000元,但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综合考量案涉商标知名度、影响力、商品类型、品牌助农贡献率、被告侵权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贵州某大型超市赔偿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延伸触角,法庭便民利企。针对偏远山区企业分布点多、线长、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该法庭在湾沟镇、松树镇的工商业联合会和湾沟林业有限公司设立了巡回审判点,并公开了法官的联系电话,随时为企业答疑解惑,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截至目前,该法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现场调解了12起案件,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确保重点工程沈白高铁工程顺利施工,法庭庭长带领干警多次深入工程项目部和施工现场,向施工方负责人宣讲合同订立、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向建设工地周边的群众宣讲爱护国家集体财产、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方面的法规政策,有效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官干警每年一次深入到湾沟林业有限公司,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向干部、职工宣讲民法典、劳动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普及护林防火、森林管护等知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撰稿:路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