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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诈骗罪,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国家社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退缴行贿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为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活动聚焦“侨心共筑中国梦”这一主题,围绕“认定和公布一批见证物”“策划和举办一场专题展览”“传承和弘扬一种华侨精神”“打造和推介一支高水平讲述人队伍”“组织和创排一场原创展演”“编撰和出版一本精品读物”的“六个一”内容,通过自主申报、地方初选、确定名单、推介传播四个阶段,重点推介和展示一批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卓越贡献和我国侨务工作突出成就的物品。深入挖掘和阐释其中蕴含的思想内涵、精神谱系、时代价值、教育意义,更好发挥革命文物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彰显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在推动我国民族独立、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祖国统一、中外友好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强大文化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