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数据,截至2024年2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3.95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2.8%。截至2024年2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债券总量3.21万亿元;分渠道来看,“全球通”渠道托管量为2.45万亿元,“债券通”渠道托管量为7546亿元,“全球通”渠道托管占比为76.48%;分券种来看,境外机构主要持有国债2.33万亿元,占比72.50%,持有政策性银行债8154亿元,占比2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加强外资承销机构队伍建设,在推动银行间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上述负责人认为,外资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外资金融机构的全球网络,引入更多境外发行人、投资人,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利用外资金融机构引入国际先进经验,推动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提升银行间市场制度环境的国际化水平。
为了在法律实施层面解决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适用标准模糊问题,《规定》将无需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予以列举。王锡锌介绍,例如,“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主要涉及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共同性表现为,个人跨境活动需要高频次、无障碍地进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撰稿:闻梅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