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问题是,学校能否切实落实?在我组织的调研中发现,部分教师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愿选择使用教育惩戒权。有些校园欺凌者的家长在外打工,委托监护人大多为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隔代近亲属,他们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效果有限,很可能被谈话者是“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因此,如何给予学校、教师以政策、制度支持,让其愿意且敢于主动制止并报告校园欺凌现象;如何增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警示教育、训诫的惩戒力度,使得对接受这些教育谈话的校园欺凌者产生震慑,不敢再犯;这些都还有待实践中作出探索完善。
一是理论学习激发内在自觉。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进步力量,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进步势力,才能实现全人类的解放。马克思在总结第一国际的经验时指出:“国际的一个基本原则――团结。如果我们能够在一切国家的一切工人中间牢牢地巩固这个富有生气的原则,我们就一定会达到我们所向往的伟大目标。”恩格斯指出:“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捏在一起,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共产党宣言》中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有了全民族的统一战线,就有了胜利。我们的势力越大,胜利的把握就越大,这是很硬的道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百年来,党和人民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团结奋斗的结果,团结奋斗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显著的精神标识。”“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
检察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首先看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当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案件比例都比较大,也就是说现在多数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占到80%左右;80%以上的案件是认罪的案件,所以是两个80%。也就是说,80%以上的案件,只要认罪认罚都可以适用这个制度。其次,最高检在2019年提出了一个70%左右的适用比例,就是要求各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达到70%左右的适用率。这个适用率,基于上述两个80%,是有科学依据的。
被告、第三人均认为系争房屋实际上为被告和第三人共有,被告无权自行处分。法院认为,首先,对于该主张,被告及第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系争房屋虽由第三人出资,但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后,产权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根据倪某甲、王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王某某放弃婚后首套由倪某甲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倪某甲一人名下之房产所有权即系争房屋所有权,因此《协议书》第2条倪某甲处分的系其个人财产;其次,倪某乙、汤某某通过买卖形式加名并各享有系争房屋1%的产权份额系发生在倪某甲、王某某签订《协议书》之后,不影响倪某甲之前对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进行处分的效力。因此对于被告及第三人的前述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撰稿:申蓓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