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再次下降,是否应该扩宽现有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罪行种类,是否应该引入域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何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各方责任,如何健全并真正发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效果,如何解决现在专门学校数量少、矫正效果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都还在探索、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为惩罚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从根本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而预防体系的健全与最终发挥效用,需要整个社会协同发力,单靠法律界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对此,出具这份判决书的诸暨市人民法院无疑难辞其咎。涉案的两份判决书中均记载:判决书作出之前,经诸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多位原法官及现任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成员均应在判决书备案稿上签字确认。判决书草稿由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起草。也就是说,对于这份判决书而言,从直接起草者、主审法官到审判委员会成员,牵涉其中的法院工作人员均有责任。
“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既有执法司法机关工作本身的问题,也有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监督不够规范的问题,还有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履职制约不到位的问题。”会议指出,规范司法是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基础和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与勇于自我监督并重,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规范自身履职并重,既要紧盯执法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又要带头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纠正自身履职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
“市林业局动保科与森警大队高度协作,牵头成立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警地、警民两个融合工作,创新机制,联动边防检查、市场监管等单位,吸纳驻村警力、网格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向好效果。”珲春市林业局动植物保护科科长王亚琼说道。行动中,森林警察大队联合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对野生动物栖息地、鸟类迁徙停歇地、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场所进行常态化巡逻防护和排查整治,做好源头管控工作,努力打造安全的候鸟迁徙通道。(撰稿:解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