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规定》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明确的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根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答:我国积极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相继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出境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不是对于所有数据,只限于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这里的重要数据是针对国家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
校园欺凌者在录取中最后投档!近日,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等负面清单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撰稿:甄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