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专项计划,其年度规模和配置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李亮说,2024年将继续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安排全年土地利用计划,着力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昌犯行贿罪,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根据杨某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已判决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杨某昌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为主题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二讲。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郃中林全面介绍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立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成就,并就法庭加强对下审判指导和对内审判管理的具体举措作了重点介绍;法官罗霞、张新锋、孔立明,结合自身经历和相关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干警们分享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体会与经验。
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撰稿:王蕊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