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海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使用“生鲜美颜灯”,影响消费者色觉感观,易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肉类等产品,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暴露出的该类问题,在行业监管规范出台之前,通过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有效衔接转化,主动作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和实现全域治理、源头治理,促进相关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出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通过媒体报道发现该案线索,遂于2023年9月8日立案,随即对北京市范围内各大短视频平台“探店达人”发布的探店视频展开筛查,同时走访涉案MCN公司调查其运行模式、审核机制、广告承接及发布流程等。经查,该类视频系MCN机构接受相关店铺委托后拍摄,但旗下“达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社交平台进行店铺分享,意图通过作出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出于对“达人”的信任进行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2023年5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制定数字检察规划,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天津检察机关研发骗税类案监督模型,筛查出假报货物名称、虚增产品数量、虚假收汇结汇等异常数据上万条,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并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堵塞漏洞、强化监管、挽回损失。北京、山西、浙江、四川等地检察机关研发公租房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到期未复垦、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抽取城市地下水等法律监督大数据应用模型,促进系统治理,维护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观众、主播分别通过直播平台自主注册和签约,成为其用户和直播服务提供方。直播平台将直播服务作为其向观众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向观众进行开放,由观众根据个人喜好自主选择观看特定主播的直播内容,三者之间形成特定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观众在观看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中,一般并不需要付费或者打赏。观众在观看直播过程中对主播进行打赏,所用虚拟货币系观众向直播平台充值后所购买,而主播通过用户打赏获得的虚拟货币,也并非其直接获得钱财,二者都依赖于直播平台的组织和结算,二者之间不发生直接款项往来。观众基于对个别主播的喜爱及崇拜,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不仅会产生不一样的特效体验,也会获得主播应邀进行的特定表演、特别关注以及其他观众的认可、自我的心理满足等,还可能获得诸如账户升级,成为直播间管理员等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因此,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并向主播进行打赏的行为具有消费性质。一审法院认定直播打赏行为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且已经履行完毕,处理正确。(撰稿:程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