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答:《规定》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明确的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根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结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月初,河南濮阳华龙区群众留言,“丽景上品三期电梯经常性发生故障不运行,消防水管被冻坏,户内烟感探测器不工作,以上问题多次向物业反馈无果,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对此,濮阳市华龙区市场监管局、华龙区房管局回复称,已现场督促物业公司维修。3月20日,留言群众告诉记者,其诉求未得到完全落实:“其他事情解决了,但烟感探测器仍不在正常的工作状态。这关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请有关部门能跟踪落实到位。”(撰稿:长孙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