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主阵地,关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权益。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是净化医药行业生态、服务保障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亭在销售医用胶片、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医院“一把手”和医学部、设备部等关键岗位上多名领导干部行贿,其行为破坏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加了患者治疗的费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民主改革是真正造福西藏各族人民的伟大壮举。西藏65年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充分证明:民主改革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愿望,契合西藏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历史的必然。正是有了民主改革,才有了西藏社会制度的历史性变迁,才有了西藏与时俱进的发展,才有了西藏各族人民幸福美好新生活,才有了西藏各族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才能实现西藏繁荣进步,开创西藏更加美好的未来。这是历史的深刻结论,也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
3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为主题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二讲。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郃中林全面介绍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立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成就,并就法庭加强对下审判指导和对内审判管理的具体举措作了重点介绍;法官罗霞、张新锋、孔立明,结合自身经历和相关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干警们分享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体会与经验。(撰稿:姜敬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