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何挺: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诉学界最关注的话题。从张军检察长2020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专项报告来看,该制度在全国的适用率并不平均,包括现在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率以及量刑建议被采纳的比率都不太平均,而且在不断变化过程中。请问,从该制度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您觉得适用比率多少是比较合适的?
在这里生活的居民几乎都是护林员、护边员。民警们每次到不熟悉的路段巡逻,遇到林区救援任务,护边员就充当起“领航员”的角色。丛利民记得,有次要寻找一名走失的老人,“他就只是描述了一下自己旁边有个水坑、有块大石头,护边员就知道在哪里”。跟着护边员的脚步,丛利民在树林里走了两个多小时,高靴上满是泥泞。最终找到老人时,老人已脸色发白,“再晚一些可能就有危险了”。
贾健:第一,家庭教养缺失对于留守儿童的影响。根据社会控制理论,一旦社会约束被打破或减弱,人就很容易做违法或越轨的行为,换言之,随着依恋、参与、投入和信仰等社会约束的减弱,人们可能身处危险生活环境中,参与一种很容易越轨或者被害的生活方式。留守儿童的教养方式在预防越轨和被害问题上存在缺陷:1、父母对留守儿童在价值观上缺乏正确引导。农村留守儿童正处于三观形成的关键阶段,父母教养的缺席容易导致留守儿童正确三观的缺位。而三观将指引留守儿童性格的形成、日常生活习惯的养成以及交友对象、交友方式等,缺陷的性格、不良的生活习惯以及不慎的交友行为,都有可能成为留守儿童越轨和被害的重要因素。2、在亲子关系上缺少有效沟通。这会导致亲子间产生隔阂,留守儿童对家庭的依恋程度较弱,对家人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容易产生安全感低、自卑、怯懦和孤僻等心理特征。这些容易导致留守儿童脱离家庭的约束进而实施越轨行为,也更容易被加害者锁定成为被害对象。
贾健:刑法修正案11新增了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勇检察长的讲话其实是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说的,而不能认为这是要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未成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对这一款中情节恶劣的理解,学界一般认为包括采用残忍手段杀害的;动机特别恶劣的;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多次实施杀害、伤害的;一次杀害、伤害多人的等等。另外,还应该关注到应勇检察长调研时同时提到的,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这也反映出,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惩罚和教育改造不可偏废。(撰稿:项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