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
会议指出,要牢牢把握、坚决落实“自觉做党的创新理论的笃信笃行者”的重要要求。要把“学思想”作为主线,健全理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常修常炼、常悟常进,从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切实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要坚持学以致用,自觉掌握运用好党的创新理论这一强大思想武器,紧紧围绕以公安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大课题,更加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川出台措施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即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置;山东通过开展“七个集中行动”,推动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山西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强调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
李辉通报了访问俄罗斯、乌克兰以及有关欧洲国家期间同各方就如何尽早实现停火止战、推动危机政治解决等问题深入交流情况。李辉表示,各方均赞赏中方穿梭斡旋所作努力,都期待中方发挥更大建设性作用,一致认为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及俄、乌两国共同朋友,可在两国以及各方之间穿梭斡旋、传递信息,推动各方求同存异、凝聚共识,为举行和谈积累更多有利条件。(撰稿:尤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