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其中,第三种至第六种条件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出境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今年1月1日以来,“领导留言板”上安全生产类留言近5000件。多地群众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恳切希望有关部门严抓落实、彻查隐患、一抓到底。群众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如何全面落实安全责任防范事故发生?如何为居民安全“托底”?人民网记者开展了调查采访。
言传身教、以身作则的状态,也传递到了李从发的身上。有一天凌晨4点,李从发召集工作人员一块进粮仓内部作业。“起初我还纳闷,为什么非得赶在大半夜工作。后来才明白,为的就是要赶在日出升温前操作,避免将热气带进低温粮仓。”那时刚工作没多久的小麦实验仓保管员贾素格感慨地说。(撰稿:柯瑞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