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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以后,全国各族人民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我们要大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磅礴力量;要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让各族人民共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牢牢把握西藏在国家全局中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奋力谱写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在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应勇调研“检察护企”,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关键是增强企业信心,特别是民营企业信心。”应勇强调,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要求,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将“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促进解决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充分运用法治力量,让企业发展更有信心、更有底气、更有活力。要重点加强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抓住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等典型,加大对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依法平等保护力度。要以“检察护企”为契机,运用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厚植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引导企业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合规是“检察护企”的重要方面。要持续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注意区分涉案罪名、犯罪情形、涉案人员身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等,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综合考虑合规必要性、合规成本、效率效果等,实实在在帮助涉案企业完善管理机制,让更多企业依法合规“活下去、留下来、发展好”。“检察护企”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做到有呼即应,无事不扰。
习近平总书记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最高检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刑事追究只是最后的惩罚手段,应抓小抓早,防微杜渐,通过办案助力金融环境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2019年6月27日,最高检围绕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了“三号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
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