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劳动者以及政府共同追求的目标,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最有效途径。工会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抓住集体协商这个协调劳动关系的‘牛鼻子’,多渠道有效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方向清晰、途径明确、措施有效,为不断取得新成效提供了坚实基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冯喜良表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周建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查扣到案,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干部敢为善为,底气来自组织。早在2017年,苏州就出台了《激励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为首创性、引领性的改革创新实践和制度探索提供充分试错机会;2023年5月,苏州出台《关于落实“四敢”要求推进风险报备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完善容错纠错风险备案机制,建立“备案申请―分级受理―风险评估―研究审核―情况反馈”工作全链条。(撰稿:柯岩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