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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再次下降,是否应该扩宽现有的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罪行种类,是否应该引入域外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何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各方责任,如何健全并真正发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效果,如何解决现在专门学校数量少、矫正效果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都还在探索、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为惩罚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从根本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最重要的,而预防体系的健全与最终发挥效用,需要整个社会协同发力,单靠法律界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三是把脉我国经济形态、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当今,我国社会构成更加复杂,社会流动更加频繁,统战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变化都要求我们加强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思想政治引领,把更多的统战成员团结在一起,统一战线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作用更为突出。过去基层统战成员比较少,统战工作主要集中在中上层;现在知识分子大众化已从趋势变为现实,民营经济人士不断增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队伍不断壮大,归国留学人员、来内地投资兴业的港澳台侨同胞、回国创新创业的海外同胞也越来越多,种养大户、致富能手、民间艺人等新兴群体不断涌现,他们主要沉淀在县区、社区、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现代乡村等基层一线,大多在体制外,流动性比较强,思想观念多元,利益诉求多样,迫切需要把各方面基层统战成员更加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现代乡村涌现出来大量新兴群体,被称为“四新群体”:立足城乡融合大趋势、乡村振兴大背景,越来越多下乡创业的企业家、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场主等群体成为“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本乡籍致富带头人、有名望有影响人物、热心公益事业人士等群体成为“新乡贤”;民间工匠人员、民间演艺人员、民间创作人员等成为“新艺人”;归乡或旅居养老的离退休人员、周期性度假人员等候鸟式群体成为“新移民”。“四新群体”的出现并不断壮大,使我们的统战工作需要城乡兼顾。“四新群体”中绝大多数至少是在当地有影响的党外人士,纳入统战工作范围,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进一步扩大统战工作覆盖面,更好发挥统战优势助力乡村振兴。
徐显明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山东大学校长、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长期从事法学理论、法哲学前沿问题等研究,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徐显明在辅导报告中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主题,结合大量事例案例,全面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系统讲述。
在工作机制上,修订草案新增了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安全、规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依法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研判与应用。根据条例,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明确江苏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建立健全长江三角洲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各方协同联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