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宿迁市一家汽车城项目拿到了59.91亩商业用地,由于该地块以前种植的是苗木和小麦,企业需从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购买一定数额的“绿票”,反哺生态治理。通过第三方评估和政府审定,最终企业购买了17.17万枚“绿票”,同时获得“绿票”绑定的10.9亩杨树的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鹏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易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前不久,宿迁市一家汽车城项目拿到了59.91亩商业用地,由于该地块以前种植的是苗木和小麦,企业需从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购买一定数额的“绿票”,反哺生态治理。通过第三方评估和政府审定,最终企业购买了17.17万枚“绿票”,同时获得“绿票”绑定的10.9亩杨树的收益权。(撰稿:晏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