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是“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应勇深入调研基层检察院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探索轻罪治理、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应勇强调,民生无小事。要从增进民生福祉、厚植党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检护民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聚焦重点人群、突出重点领域,紧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益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协同相关各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醉驾”是典型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既要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醉驾治理的意见,也要有力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规范执行,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借鉴醉驾治理经验,积极探索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实现对更多轻罪案件的体系化有效治理。要在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繁案精办、简案快办,不断提高办案质效。要全面准确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既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预防就是保护,治理也是挽救。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到组织人事领域,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向某市委副书记徐某行贿60万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毅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严惩不贷、对跑官买官行贿犯罪决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宋某毅为获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最终丢官去职、锒铛入狱,值得警醒。
加大力度,诉源治理助企纾困解忧。该法庭充分加强与湾沟镇、松树镇两个镇政府的沟通,安排法官实质化入驻两个镇的综治中心,不断完善诉源治理体系,促进各类涉企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推进。同时,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于诉前及时化解涉府、涉企矛盾纠纷3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域内企业的一致好评。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为感谢熊某某的帮助并确保能够在某城投公司独家承接定融业务,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好处费。后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某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撰稿:徐时叶)